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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室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西理实字[2005]第15号)
2018-11-14 10:28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按物品贵重程度与类别(如危险品和一般物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加强物品的管理,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和回收,均应有专人负责,进出手续清楚,账卡记录齐全,定期核对,保持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二、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一般器皿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原件、零配件等。

第五条  物品的一级分类,按原国家教委的统一规定,二级和二级以下物品的分类,由各物资管理部门按具体情况划分。

三、物品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采购物品须在资产管理处的组织指导下进行。采购物品应制定采购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采购;贵重金属及危险品须经物资供应科负责人批准后指定专人采购。

第七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对常用、专用物品可限量备用。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按购货发票建立材料、低值易耗品领用账和低值仪器,设备、耐用工具领用账,每年年底归档保存备查。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在每年年底全面清查一次。

四、贵重金属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贵重金属的范围

(Au)、银(Ag)、铂(Pt)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含有贵重金属的合金和试剂等。           

第十一条  贵重金属的申请及购置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贵重金属时,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贵重金属申请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主管院长、资产管理处同意后由专人采购。                                            

第十二条  贵重金属的保管及领用            

①贵重金属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库房集中保管。因实验需要,经批准领出的贵重金属(含器皿、试剂),具备保管条件者,可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保管贵重金属的使用单位,均需指定二人共同管理。

②采购员购回贵重金属,应立即入库。办理入库手续时,应有采购员、库管员同时在场,由库管员进行定性、定量验收,其计量单位及衡具应精确可靠。

③实验室领用贵重物品,需持经实验室主任、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的领用单。

④实验室应建立贵重金属保管账,领进发出时,必须严格计量登记,记载必须精确。保管人员要定期查对,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贵重金属的回收退库

对于领出不用的贵重金属、含贵重金属的、器皿、试剂等,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退回入库前,必须进行鉴定。对于无法利用的残次品,应由实验室保管员组织回收,并负责上交资产管理处库房。残、次品的处理,需经资产管理处处长批准。

五、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品范围              

危险品系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应对提运、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资安全。

第十六条  危险品的申请及购置              

凡需要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均需填写危险品申请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主管校长同意后,交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购买。购置剧毒、放射性物品尚需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并报公安处备案。

第十七条  危险品的提运

①装运危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格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车上严禁烟火。

②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如氢气和氧气等不得同车装运。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品,应专车提运。

③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危险品的保管

①危险物品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定期检查,防止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

②危险品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库房集中保管,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经批准领出的危险物品,可自行保管。资产管理处的危险品仓库和保管危险品的使用单位,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注意存放安全,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③采购员购回危险品,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时,采购和保管人员应同时在场,由保管人员检查验收。

④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保证库内温度不超过30℃,对盛放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危险品的领用

①领用危险品时,需持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的领用单,对剧毒物品,需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后限额发放,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对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领、用、剩、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物品应及时退库。

②使用危险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对使用危险品的教职工,应加强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教会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③存放危险品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陕机实字[1991]58号《陕西机械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废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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