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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处置细则补充规定(西安理工资产〔2018〕2号)的说明
2018-11-14 13:07  

 

关于对《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

《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说明

 

《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于2017年第8次校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20187月底学校收到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严格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限定性资产处置管理,扩大省属高校资产处置权限,落实高校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文件要求省属高校依据通知及时修订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于9月底前报教育厅备案。

资产管理处对照文件要求,对《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安理工资产20174号)和《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西安理工资产20173号)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形成《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处置细则补充规定》。现将具体补充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依据《通知》要求对《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修订。

原办法: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校务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校务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批。

根据陕教财办2018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修订为: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 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类固定资产,须经学校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包括专用设备、除交通工具以外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的处置事项由教育厅授权自主处置,报教育厅备案。学校实施资产处置时,凡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对《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二条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进行修订。

原细则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根据陕教财办〔2018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修订为: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 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类固定资产,须经学校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包括专用设备、除交通工具以外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的处置事项由教育厅授权自主处置,报教育厅备案。学校实施资产处置时,凡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对《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第五章资产处置的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第(三)项中第234小项进行修订。

原细则为:

2.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报废处置项目,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三人以上相关人员签写技术鉴定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归口管理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评估,签署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管理处和具体使用单位组成处置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集体决定的原则组织实施报废处置,并将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3.一次性处置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三人以上相关人员签写技术鉴定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归口管理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评估,签署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4.一次性处置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三人以上相关人员签写技术鉴定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归口管理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评估,签署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根据陕教财办〔2018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修订为:

2.处置资产单台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三人以上相关人员签写技术鉴定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归口管理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评估,签署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会议审批。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或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管理处和具体使用单位等组成处置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集体决定的原则组织实施处置或直接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进行处置。资产管理处将资产处置最终结果和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3.凡处置资产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三人以上相关人员签写技术鉴定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归口管理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评估,签署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会议审批。审批同意后应由资产管理处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具体情况,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管理处和具体使用单位等组成处置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集体决定的原则组织实施处置,或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进行处置。资产管理处将资产处置最终结果和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细则》附件《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图》也依据修订内容进行调整。

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细则》附件中增加了《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六、近年来省财厅、教育厅加强了对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政策不断出台,内容不断调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处置实施细则为201711月制定,本次修订仅为个别条款调整。经与校办协商,按照补充规定的形式印发,后续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学校实际情况再对办法和细则进行整体修订。

 

 

 

                              资产管理处

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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