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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室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西理实字[2005]第16号)
2018-11-14 10: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资产的责任心,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学研究和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学院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资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丢失、损坏。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均应赔偿。有关部门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要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实验室每学年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章  赔偿的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损坏;

3、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器材。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讨。

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赔偿的幅度:

1、丢失赔偿:凡因责任事故发生丢失者,一般仪器按原值及使用年限折价赔偿。但属于投影机、照相机、收录机、摄相机、录放机、DVD、录音笔、录像机、无线话筒、移动硬盘等可供个人使用的设备器材,原则上购置同类型的设备或按原值赔偿,当现市价高于原价者,应按现市价赔偿。

2、损坏赔偿。

1)凡因责任事故损坏的设备器材,经过修复后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者,事故责任者应赔偿修理费的1080%;

2)损坏的设备器材经修复后,达不到原有性能要降级使用者,赔偿金额应为修理费的20l00%;                      

3)损坏的设备器材无法修复以致报废者,应按整机的1050%进行赔偿。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损坏、丢失大、精、贵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报学院、实验室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组织严格的审查,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权限。

财产损失在8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学院审批;财产损失在800以上的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实验室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批;对大、精、贵仪器设备的损坏及重大事故,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实验室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赔偿金原则上由当事人一次交清,并不准报销。如因赔偿金额较大,不能一次付清者,可写出申请,分期偿还。

第十三条 赔偿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

第十四条 赔偿费应转入专用基金核算,作为购置设备器材之用,原则上由原单位使用,不能转入预算外收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陕机实字[1991]56号《陕西机械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作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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